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林珮君即新峻實業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林珮君即新峻實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在案 ,並於民國112年2月22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112年2月22日公告證明一份在卷可稽。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林珮君即 新峻實業社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台南分行 112年2月5日 219,975元 U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