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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7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林福來

聲請人
林珮君即新峻實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2年2月22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112年2月22日公告證明一份在卷可稽。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林珮君即 新峻實業社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台南分行 112年2月5日 219,975元 U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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