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呂高田即呂李秀英之繼承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呂高田即呂李秀英之繼承人 呂吉明即呂李秀英之繼承人 呂俊毅即呂李秀英之繼承人 呂瑞芬即呂李秀英之繼承人 共同代理人 陳素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言詞 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繼承取得被繼承人呂李秀英所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人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3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2月9日於本院網路公示催告程序專區公告在案。現申 報權利期間已屆滿,因無人主張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爰依法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3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2年2月9日於本院網路公告,此經本院職權調 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 爭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系爭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莊文茹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00-0 1 130 2 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00-0 1 140 3 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0 1 295 4 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0 1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