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活水泉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王國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活水泉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亨 訴訟代理人 周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44號裁定公示 催告在案,並已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屬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3月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其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112年9月4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陳惠萍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8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堉憲營造有限公司 賴建宏 京城商業銀行 塩水分行 活水泉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2月15日 9,429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