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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9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蘇正賢

聲請人
濬邦大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山
代理人
黃郁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72號裁定聲請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2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本院業於民國112年3月31日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0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29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吳明宗 第一商業銀行竹溪分行 濬邦大地工程有限公司 112年3月10日 162,380元 L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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