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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
    洪碧雀
  • 法定代理人
    陳四福

  • 原告
    鏗特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鏗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四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89號裁定聲 請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本院業於民國112年4月10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0月11日屆滿(屆滿日10月10日為假日,順延至10月11日),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 ,聲請人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林政良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30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威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詹詠堯 玉山商業銀行 台南分行 鏗特有限公司 112年3月19日 33,044元 F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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