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06號
- 聲請人
- 林徵懋
- 代理人
- 王筠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件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件所示發行公司為新世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嗣併入統新光訊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共478張,因不慎遺失,已向發行公司辦理掛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2年4月10日刊登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上開本院公示催告裁定、網路公告公示催告裁定列印資料各1份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無訛。又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已於112年10月11日屆滿(原期間之末日即112年10月10日為紀念日,應以次日112年10月11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股票。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