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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1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王參和

聲請人
何秀酥
代理人
葉美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號碼、股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號碼、股數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3月2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於112年3月2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2年9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7NX-00000000-0 1 480 002 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7NX-00000000-0 1 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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