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何秀酥、葉美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何秀酥 代 理 人 葉美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號碼、股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號碼、股數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3月2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 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於112年3月2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2年9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沈佩霖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7NX-00000000-0 1 480 002 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7NX-00000000-0 1 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