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16號
- 聲請人
- 何秀酥
- 代理人
- 葉美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號碼、股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號碼、股數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3月2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於112年3月2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2年9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7NX-00000000-0 1 480 002 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7NX-00000000-0 1 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