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4 日
  • 法官
    王獻楠

  • 原告
    戴炎即戴富美之繼承人戴淑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36號 聲請人 戴炎即戴富美之繼承人 代理人 戴淑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52號裁定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1月18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李雅涵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1 東和紡織印染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79-NX-43415-5 1 200 2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4-ND-000000-0 1 1000 3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0 1 1000 4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 1 527 5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 1 742 6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 1 232 7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 1 276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