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37號
- 聲請人
- 謝佳霖即玄饌海鮮宴會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
支票),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4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已刊登於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依
法主張權利,可見系爭支票確實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法聲
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聲請人就系爭支票以遺失為由具狀聲請經本院以112年度
司催字第114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於民國112年4月27日於
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所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
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
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系
爭支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337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玄饌海鮮宴會館謝佳霖 高雄銀行 台南分行 112年4月1日 3萬5,00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