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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9 日
  • 法官
    陳世旻

  • 原告
    林毓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林毓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9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4月27日向本院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證券,為此聲請判決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林怡芳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金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0 1 1000 2 金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0 1 1000 3 金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0 1 1000 4 金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0 1 1000 5 金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0 1 1000 6 金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0 1 1000 7 金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0 1 1000 8 金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0 1 1000 9 金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0000-0 1 1000 10 金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0000-0 1 1000 11 金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000-0 1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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