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張桂美
- 法定代理人周明雄
- 原告立大農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鄭竹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47號 聲 請 人 立大農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明雄 代 理 人 鄭竹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 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已於民國112年3月1日刊登於網站,申報期間已滿,並無任 何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如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8號准為公 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6個月內,而該公示催告公告於112年3月1日黏貼在本院牌示處、公告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28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是申報權利 期間已經屆滿,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林彥丞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利天助食品有限公司黃邱秀珍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大分行 立大農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1月12日 1,743,062元 AK000000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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