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吳金芳
- 法定代理人王宏榮
- 原告邑晟環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邑晟環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宏榮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33號裁定公告於本院網站及牌示區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公告網站頁面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民國112年5月11日公告於上揭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1月10日屆滿,迄今均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堪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李崇文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 號碼 1 萬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張譽瀚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永康分行 112年3月28日 29,925元 NN000000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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