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田玉芬
- 法定代理人楊畯驛
- 原告弘鋅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52號 聲 請 人 弘鋅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畯驛 訴訟代理人 王苡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5 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6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6月2日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網路公告列印資料1份在 卷為證(見本院卷第15、16頁),並經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黃紹齊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仁德分公司蔡瓊瑲 京城商業銀行 仁德分行 弘鋅營造有限公司 112年5月10日 980,000元 000000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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