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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
    林福來

  • 原告
    李再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李再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4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2年5月29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112年5月29日公告證明一份在卷可稽。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林彥汝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陳世和即玧鋐工程行 (獨資商號) 京城商業銀行 新化分行 李再欽 112年5月5日 74,000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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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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