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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5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陳淑卿

聲請人
博雄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益釧
代理人
陳孟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4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12年5月22日登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現申報權
    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
    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上開聲請意旨,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
    卷宗審核無誤。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
    間既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依上開規定
    ,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357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統亞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世雄  彰化商業銀行北台南分行 112年2月28日 12,978元 FR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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