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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李杭倫

聲請人
施庭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5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86號裁定公
    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
    ,本院業於民國111年7月8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
    12年1月7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
    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36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001 光宇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04-ND-5565-2 1 1000 002 光宇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04-ND-5566-4 1 1000 003 光宇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04-ND-5567-6 1 1000 004 光宇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04-ND-5568-8 1 1000 005 光宇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05-ND-17220-5 1 1000 006 光宇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05-NX-100-7 1 186 007 光宇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05-NX-448-6 1 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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