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施庭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施庭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5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86號裁定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本院業於民國111年7月8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月7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黃怡惠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36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001 光宇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04-ND-5565-2 1 1000 002 光宇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04-ND-5566-4 1 1000 003 光宇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04-ND-5567-6 1 1000 004 光宇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04-ND-5568-8 1 1000 005 光宇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05-ND-17220-5 1 1000 006 光宇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05-NX-100-7 1 186 007 光宇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05-NX-448-6 1 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