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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6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陳世旻

聲請人
張家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6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12年5月3日向本院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證券,為
    此聲請判決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
    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
    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
    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
    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承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查詢合併變更為奇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97-ND-0000000-0 1 1000 2 承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查詢合併變更為奇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97-ND-0000000-0 1 1000 3 承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查詢合併變更為奇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97-ND-0000000-0 1 1000 4 承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查詢合併變更為奇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97-ND-0000000-0 1 1000 5 承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查詢合併變更為奇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97-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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