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6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陳薇

聲請人
胡麗華即正華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
    支票),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83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已刊登於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依
    法主張權利,可見系爭支票確實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法聲
    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聲請人就系爭支票以遺失為由具狀聲請經本院以112年度
    司催字第183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於民國112年6月26日於
    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
    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
    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從而,
    聲請人聲請判決系爭支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369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贊洲實業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 赤崁分行 胡麗華即正華企業社 112年6月5日 326萬5,224元 MU-0000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