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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王淑惠

聲請人
鴻鑫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福財
訴訟代理人
黃春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26號公示催告,並公
    告於本院對外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26號卷宗
    相符,可信為真。茲因系爭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11年8月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
    2月9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居昌有限公司黃怡文 玉山商業銀行台南分行 鴻鑫建材有限公司 111年4月15日 17,640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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