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0號
- 聲請人
- 陳秋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大成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號碼、股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大成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號碼、股數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5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8月2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57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於111年8月2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2年3月1日屆滿(因112年2月26日適逢228和平紀念日連假期間,爰順延至112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成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300 002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