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邱純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除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訴訟代理人 劉碩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定112年4月20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公示催告裁定於112年3月31日重行公告,權利申報期間尚未屆滿,爰裁定再開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