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邱純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訴訟代理人 劉碩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7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35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對外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35號卷宗相符,可信為真。茲因系爭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8月2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 年2月24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 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洪凌婷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陳裕民 玉山銀行金華分行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2月15日 43,820元 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