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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除字第6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李姝蒓

聲請人
敦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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