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1 日
- 法官廖建瑋
- 當事人駿軒實業有限公司、楊健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83號 聲 請 人 駿軒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玉凌 代 理 人 楊健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4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9月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4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1年9月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 等情,有網頁列印資料在卷為憑,本院亦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誤。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自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附表所示之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鄭梅君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 票 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駿軒實業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 台灣耐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8月5日 308,228元 UW000000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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