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堯興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潘煜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95號 聲 請 人 堯興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煜曼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9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9月2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9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111年9月22日張貼該裁定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本院外網,已滿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曾怡嘉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9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昶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徐進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東台南分行 堯興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9月10日 57,750元 AJ0000000 2 萬得富股份有限公司 洪聰源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仁德分行 堯興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7月31日 35,700元 AK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