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98號
- 聲請人
- 盛祥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碧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於民國111年5月23日遺失;聲請人前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79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7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盛祥營造有限公司游碧雪 京城商業銀行玉井分行 111年6月20日 147,00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