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10號
- 聲 請 人
- 黃進忠
- 相 對 人
- 麗園農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
- 法定代理人
- 許自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所為一一二年度全字第一0三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以112年度全字第103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查閱屬實。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