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49號
- 聲請人
- 趙宣禎
- 聲請人
- 徐詩喬
- 聲請人
- 陳宇馨
- 聲請人
- 黃齡靚
- 聲請人
- 温怡茹
- 聲請人
- 王姬方
- 聲請人
- 郭玟慧
- 聲請人
- 陳品儒
- 聲請人
- 陳姿蒨
- 聲請人
- 葉育慈
- 聲請人
- 劉家玲
- 聲請人
- 吳曼萍
- 聲請人
- 黃晴
- 聲請人
- 陳佑菱
- 聲請人
- 林嘉筠
- 聲請人
- 潘金妮
- 聲請人
- 蔡麗櫻
- 聲請人
- 黄懷萱
- 聲請人
- 翁妙寧
- 聲請人
- 錢祉曄
- 聲請人
- 許憶琳
- 聲請人
- 陳柏豪
- 聲請人
- 陳柏豪
- 聲請人
- 江子揚
- 聲請人
- 顏晨凱
- 聲請人
- 許利鴻
- 聲請人
- 鄭珵疄
- 聲請人
- 王郁傑
- 聲請人
- 周慶宏
- 聲請人
- 郭蘇升
- 聲請人
- 丁沛晴
- 聲請人
- 雯雯
- 聲請人
- 林志鴻
- 聲請人
- 李英慈
- 聲請人
- 葉怡吟
- 聲請人
- 邵家璜
- 聲請人
- 蔡云香
- 聲請人
- 楊恩琦
- 兼前列38人
- 共同代理人
- 高台真
- 相對人
- 喬斯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正浩
上列聲請人因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兩造於民國113年8月26日在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成立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三、調解方案:⒉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即聲請人)薪資2,234,055元、資遣費525,622元、特別休假未休折現74,592元、關係企業年資併計資遣費395,779元等勞動債權總計約3,230,048元,請求項目及金額如附件【喬斯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積欠員工薪資、資遣費等債權明細表】。資方同意給付方式及日期如下:⑴願於113年8月27日前,給付工資2,234,055元及喬斯資遣費525,622元,合計2,759,677元,一次匯入勞方高台真等39名所提供之金融機構帳戶。」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薪資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3年8月26日經臺南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在案,詎相對人並未履行調解方案所載內容之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又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兩造成立如聲請意旨所述之勞資爭議調解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南市政府勞工局111年8月26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之金融機構帳戶及身分證影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51至143頁),堪信為真實。且本院觀諸本件調解筆錄之內容,亦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各款規定應駁回強制執行裁定聲請之情形。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請求本院就本件勞資爭議調解方案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