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62號
- 聲請人
- 吳家翔
- 聲請人
- 李炎和
- 聲請人
- 机家華
- 聲請人
- 張竟堃
- 聲請人
- 林彥宏
- 聲請人
- 洪璿絜
- 聲請人
- 郭星儀
- 聲請人
- 張秀霞
- 聲請人
- 劉清富
- 聲請人
- 葉鴻盛
- 聲請人
- 楊啓川
- 兼上十一人
- 代理人
- 郭子敬
- 相對人
- 廷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德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聲請人楊啟川、聲請人机家華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楊啓川、聲請人机家華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蘇正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