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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62號

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蘇正賢

聲請人
吳家翔
聲請人
李炎和
聲請人
机家華
聲請人
張竟堃
聲請人
林彥宏
聲請人
洪璿絜
聲請人
郭星儀
聲請人
張秀霞
聲請人
劉清富
聲請人
葉鴻盛
聲請人
楊啓川
兼上十一人
代理人
郭子敬
相對人
廷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德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聲請人楊啟川、聲請人机家華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楊啓川、聲請人机家華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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