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5號
- 原告
- 連福印
- 被告
- 月星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許秋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差額新臺幣(下同)3,136,886元、特休未休工資479,952元,合計3,616,838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838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24,559元,是本件原告應暫繳第一審裁判費12,279元(計算式:36,838元-24,559元=12,2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田幸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