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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5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田幸艷

原告
連福印
被告
月星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許秋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差額新臺幣(下同)3,136,886元、特休未休工資479,952元,合計3,616,838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838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24,559元,是本件原告應暫繳第一審裁判費12,279元(計算式:36,838元-24,559元=12,2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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