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5號

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洪碧雀

原告
利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榮利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湘閔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馨儀律師
被告
蘇慧苹

上列當事人間,原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於113年2月23日終止,而被告為00年00月00日生,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有約25年,故原告之權利存續期間超過5年,應以5年計算僱傭關係存在之利益,而原告主張被告每月薪資為31,400元,核定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為1,884,000元(31,400元×5×1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7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19,71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