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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0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田玉芬

上訴人
王靜玉
被上訴人
沐光研創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均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14年9月17日送達於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首揭說明,上訴人至遲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內,加計4日在途期間,即114年10月13日前提起上訴,惟上訴人遲至114年10月17日始向本院提起上訴乙節,有上訴人所提聲明上訴狀所蓋印之本院收狀章日期可證;揆之上開說明,上訴人顯已逾期提起上訴,其上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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