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01號
- 上訴人
- 王靜玉
- 被上訴人
- 沐光研創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均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14年9月17日送達於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首揭說明,上訴人至遲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內,加計4日在途期間,即114年10月13日前提起上訴,惟上訴人遲至114年10月17日始向本院提起上訴乙節,有上訴人所提聲明上訴狀所蓋印之本院收狀章日期可證;揆之上開說明,上訴人顯已逾期提起上訴,其上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