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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7 日
  • 法官
    蘇正賢

  • 當事人
    阮玉議與被上訴人環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阮玉議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環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3年度勞訴 字第124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48,20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1,207元,惟上訴人係提起確認僱傭關係、給付工資之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 裁判費之3分之2,故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0,4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勞動法庭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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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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