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4號
- 原告
- 莊璥菡
- 原告
- 張蕓𧃙
- 原告
- 張哲溥
- 原告
- 張哲瑋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郁旭華律師
- 被告
- 詠和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琮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院原告於張𨶈蘨死亡後,有無拋棄對於張𨶈蘨之繼承權,尚有不明,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勞訴字第1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院原告於張𨶈蘨死亡後,有無拋棄對於張𨶈蘨之繼承權,尚有不明,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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