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差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1 日
- 法官伍逸康
- 法定代理人黃琮凱
- 原告莊璥菡、張蕓𧃙、張哲溥、張哲瑋
- 被告詠和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4號 原 告 莊璥菡 張蕓𧃙 張哲溥 張哲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律師 被 告 詠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琮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院原告於張𨶈蘨死亡後,有無拋棄對 於張𨶈蘨之繼承權,尚有不明,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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