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5號
- 上訴人
- 欣奇商行
- 法定代理人
- 張靜雯
- 訴訟代理人
- 鄭猷耀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鎧任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杜哲睿律師
- 被上訴人
- 李洪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裁定,限令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