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13 日
- 法官洪碧雀
- 法定代理人張靜雯
- 上訴人欣奇商行法人
- 被上訴人李洪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5號 上 訴 人 欣奇商行 法定代理人 張靜雯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吳鎧任律師 杜哲睿律師 被 上 訴人 李洪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裁定,限令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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