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7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田幸艷

上訴人
阮光山
被上訴人
川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昱霆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0,622元【計算式:上訴聲明第1、2項2,100,000元+上訴聲明第3項540,622元】,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8,757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暫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6,252元【計算式:48,757元1/3≒16,252元,元以下無條件捨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田幸艷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