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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06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06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方品堯
債 務 人
台灣安平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勝安
債 務 人
陳素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陸拾陸萬貳仟陸佰貳拾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16064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金額 利息  違約金    (新臺幣)        起訖日(民國) 年息 起訖日(民國) 違約金計算 借據一 001 1,512,774元 113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2.723% 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141,718元 113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2.723% 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同上 借據二 001 1,000,021元 113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723% 113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同上  002 4,000,216元 113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723% 113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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