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42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217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0號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孟潔等如向民事執行處陳報之名冊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債 務 人 吳柏宏即吳仁利 住○○市○○區○○路00號4樓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查調債務人之勞保加保記錄,經查調結果:債務人現加保於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宜丞恩科技工程 行,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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