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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7168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9 日

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市○○區○○○路0段0號15樓
送達代收人
沈家輝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15樓

           住○○市○區○○○道0段000號21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廖健宇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廖健宇對第三人南嘉髮型美容坊之薪資及執行業務所得債權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由

一、執行法院如發見債務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命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強制執行法第17條定有明文。又債權人查報之財產是否確屬債務人之財產,執行機關僅能就財產上之外觀認定。如係動產者,應以登記為債務人所有或債務人占有動產之外觀,為形式審查認定之依據。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陳建隆對第三人南嘉髮型美容坊之薪資及執行業務所得債權,經本院職權查詢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債務人已於民國112年3月1日自上開第三人處退保,依上開說明,債務人顯對第三人已無薪資及執行業務所得債權存在,債權人對該部分聲請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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