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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3084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7 日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林朝偉
債務人
張森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張森茂如附表之對第三人之執行所得債權,並附帶聲請查調債務人之集保開戶券商資料,惟依其聲請狀所載之第三人地址分別設於桃園市楊梅區、苗栗縣三義鄉,均非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第三人名稱 第三人公司地址 管轄法院  1 臺灣雅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市○○區○○○路○段00巷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2 祺峰休閒事業有限公司 苗栗縣○○鄉○○0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3 立康生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苗栗縣○○市○○路0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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