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076號
- 債權人
- 魏銓佑 住○○市○○區○○00000號
- 債務人
- 台景達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0號7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台景達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第三人之之存款,惟依其陳報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台北市內湖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管轄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薛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