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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55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1 日

聲請人
王耀星律師即陳惠順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對被繼承人陳惠順(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2年7月11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路000巷0號)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陳惠順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惠順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惠順於民國112年7月11日死亡,聲請人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3290號裁定選任為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繼承人為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前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為證。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家催字第55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