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82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代理人
- 黃信文
- 相對人
- 林常珅即林服熙
- 債務人
- 祥盟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常珅即林服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林服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42年1月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林服熙與債務人祥盟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第三人林志遠於112年1月6日共同簽發面額新臺幣6,500,000元、到期日為113年6月12日之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惟聲請人屆期為付款之提示,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附表:113年度司拍字第182號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新化區 知母義段 959-4 54.00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