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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91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3 日

聲請人
許智亮
相對人
黃湘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9年6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9年9月30日,並於109年7月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2,0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同時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影本各1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91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一   層 二   層 三   層 四   層 門   廊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主要 建築 材料 陽   台 雨   遮 面 積 單 位                                                                      001 533 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4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31.70 38.43 41.72 24.44 9.89 146.18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30.60 0.78 平方公尺 全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91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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