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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16號

指定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陳世旻

聲請人
即清算人
白景仁
相對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天寶寰宇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阜奕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白景仁)為相對人英屬開曼群島商天寶寰宇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人:白景仁)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公司業已完成清算,並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6 月5 日以南院揚民舒113 司司37字第1131005149號函准予清算程序完結備查,相對人總公司於112 年12月18日董事會決議承認財清算期間財務報表並指派阜奕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白景仁,設臺南市○○區○○里○○街00巷00號)擔任相對人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並經該公司於同日簽立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為此,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聲請指定阜奕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公司清算終結後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公司已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等向本院聲報在案,經本院113 年度司司字第37號清算終結事件(下稱清算終結事件)於113 年6 月5 日以南院揚民舒113司 司37字第1131005149號函准予備查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清算終結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又阜奕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經相對人總公司選任為清算完結後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其亦同意擔任該職等情,亦據聲請人於提出相對人總公司董事會議事錄及簿冊保管人同意書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合,應予准許,爰指定阜奕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有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世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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