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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37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王參和

異議人
金日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苡恬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蔡宗銘、俞雅萱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3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之113年度司執字第39920號民事裁定聲明異議,依112年12月1日修正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上開費用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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