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79號
113年度家婚聲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A04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03間請求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及履行同居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7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人部分(此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44條第4項規定,視為提起上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費用1,000元;履行同居、給付家庭生活費及自由處分金部分,應徵費用1,000元;以上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