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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79號

113年度家婚聲字第4號

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游育倫

上訴人
即被告
A04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03間請求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及履行同居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7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人部分(此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44條第4項規定,視為提起上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費用1,000元;履行同居、給付家庭生活費及自由處分金部分,應徵費用1,000元;以上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79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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