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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98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許嘉容

聲請人
甲○○ 住○○市○○區○○街000號之0
代理人
謝育錚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撤銷監護宣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撤銷監護宣告,因聲請人家境窘困無力支付聲請費用,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扶助獲准,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三、查聲請人主張其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等情,有聲請人所提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申請書、案件概述單、審查表、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上均影本)為證,堪可採信。又依聲請人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所提聲請狀記載之事實,亦難認其聲請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救字第98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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