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13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杜婉寧律師
- 被告
- 乙○○○
- 被告
- 丙○○
- 被告
- 丁○○○
- 被告
- 戊○○
- 被告
- 己○○
- 被告
- 庚○○
- 被告
- 辛○○
- 被告
- 壬○○○
- 被告
- 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子○○
- 被告
- 劉慶忠律師(即丑○○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遺產分割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劉慶忠律師為被告丑○○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民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丑○○已於民國107年11月17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具狀向本院拋棄繼承,有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565號、1076號公告核閱確實,嗣經原告向本院聲請選任被告丑○○之遺產管理人,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3360號民事裁定選任劉慶忠律師為被告丑○○之遺產管理人,而劉慶忠律師迄今未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命劉慶忠律師為被告丑○○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