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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簡上字第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俞亦軒

上訴人
施淑美
被上訴人
聖心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元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10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17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期日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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