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簡上字第3號
- 上訴人
- 施淑美
- 被上訴人
- 聖心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龔元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10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17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期日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建簡上字第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10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17法庭行準備程序。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期日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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